08真理法治基本立場說明
宇宙生命之初始計畫以「大愛精神」為出發點,全生命架構都是「多元」型態,也就是各種「生命體」都可能存在。主要是能適應環境。簡單而言。我們星球必然是多元文化、多國家、多族群、多宗教,有強有弱,有新生也有死亡,其實所有生存星系都是如此。這是生命存在自然本質,人性也如此。
萬物生命都是獨立體,獨立體一定存在求生本能與自我獨尊本位,但生命本體都無法「獨立生存」,所以「自我與共生」之間互助、互惠與互利才能永續。要維持一切「均衡、安定與健康」,必須要有有效制定各種公平法治、合理、分權、分能與全面理性、智慧、所有共存法制都必須保留個體應有的基本權力與自主權。同時也要分工、互助、自律與節制才能永續健全發展。
真理法治建立在「情理法」合一的最佳「選擇」。法治是基礎,但也必須適宜人情及各種不同立場與當下環境。生命都在追求生存價值,法制是管理規則。和諧共存、永續發展才是目的。企業管理法則、國際人權法則甚至宇宙生命大審判法則也如此。
「真理法制」對生命天體而言也分幾部份,個人生命真我、親情共存關係、地球生態自然共存關係、宇宙天體共存關係。「真理」本身就蘊含「法制」,每個生命心中都有「能量尺度」,包含善與惡,感情與能量數據運算,國家、地球甚至多層次空間世界也都如此,只是「格局」都不同。「生命格局」主要是維持均衡、健康、幸福價值與永續共存價值。
生命格局也就是生命的存在意義,包含情感、族群共存、所有文明與科技領域、宗教與國家「有無」價值,都要自己去經歷、感受與認定。
真理大法制以大平等人性、人權與生命自主權立場為基準,任何不同生命階段、不同文明層次、不同科技及政治管理制度,也就是萬物生命包含所有人類,都有它存在意義,法治主要是建立「平等與永續」共生規則,不同環境自然存在不同規則也存在不同人生觀與價值觀。
人性必須認知與遵循的三大公法
世界人性與人權平等公法
聯合國世界和平共存憲法
全生命與大自然共存永續憲法
只要是生命、尤其是人類,都必須要有以上共存法則相關理念。所有規章內文是依據「大愛與大善」為導引,選擇最適宜「大共生與大均衡」為最高共存法制規則。